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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宗龙、杜小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龙,杜小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752号原告:杨宗龙,男,土族,村民。原告:杜小根,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宗龙与被告杜小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宗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宗龙以”经原被告协商要继续履行合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宗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杨宗龙负担。审判员  冶有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