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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6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芦云胜与佛山市南海金永恒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云胜,佛山市南海金永恒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6097号原告:芦云胜。委托代理人:刘镕诚,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永恒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峰云。被告: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佳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芦云胜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永恒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芦云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