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27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3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邹士柏,系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2,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2履行(2017)辽0102民初6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2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2银行账户存款14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张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