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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8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华竹林与郑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竹林,郑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8000号之一原告:华竹林,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郑洪,女,194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系被告的女儿。原告华竹林与被告郑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9月21日,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3日向原告华竹林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华竹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竹林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华竹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