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雅荣、王树惠、陈纪兰、刘慕兰与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雅荣,王树惠,陈纪兰,刘慕兰,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杨雅荣,女,1937年5月8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树惠,女,1925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陈纪兰,女,1931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刘慕兰,女,192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高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雅荣、王树惠、陈纪兰、刘慕兰与被执行人大连金汇运输有限公司、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