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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6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孙文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文君,王晓丽,刘继全,张学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032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玲,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凤,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文君,男,1962年10月29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王晓丽,女,1964年5月10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刘���全,男,1956年4月12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申请人:张学萍,女,1959年12月29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孙文君、王晓丽、刘继全、张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晓丽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号房屋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晓丽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秀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