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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叶通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通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3刑初1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通,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捕前住北海市银海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通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叶通伙同叶某1、叶某2(均另案处理)在北海市银海区贵海路贵兴市场某缝衣店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通过现场收取赌资和微信钱包转账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朱某等人投注的非法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至案发时,共上报赌资175470.76元,获利39100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叶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通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起诉指控其获利39100元不是事实,没有获利那么高。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叶通伙同叶某1、叶某2(均另案处理)在北海市银海区贵海路贵兴市场某缝衣店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提供现场收取赌资和微信钱包转账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朱某、李某、黎某等人投注非法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叶某1、叶某2负责在缝衣店内收取赌资和写单,后交由被告人叶通汇总后统一通过网络上报给上家(基本信息不详),并按约定从中获取利益。至案发时,共上报赌资175470.76元。2017年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叶通在缝衣店内收单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物证iPhone4手机一台,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证人朱某、李某、黎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叶某1、叶某2的供述,被告人叶通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通以营利为目的,以“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达175470.76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叶通非法获利数额无证据证实,应予以纠正。被告人叶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通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叶通的作案工具iPhone4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大敬人民陪审员  傅辉雄人民陪审员  黄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彭美英书 记 员  张维颖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