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英来与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来,王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英来。被执行人王永平。本院在执行陈英来与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平的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