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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英来与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来,王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英来。被执行人王永平。本院在执行陈英来与王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平的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胜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