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袁怀然与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怀然,杨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3483号原告:袁怀然,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被告:杨辉,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贵州省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怀然与被告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怀然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怀然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怀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袁怀然负担。审 判 员 刘清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