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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王耀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王耀申,田玉娟,曹坤,郭小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10号之一申请人: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耀申。被申请人:田玉娟。被申请人:曹坤。被申请人:郭小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耀申、田玉娟、曹坤、郭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卢岐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