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4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王耀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王耀申,田玉娟,曹坤,郭小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10号之一申请人: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耀申。被申请人:田玉娟。被申请人:曹坤。被申请人:郭小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耀申、田玉娟、曹坤、郭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书,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嘉天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宁 学书 记 员 卢岐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