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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冀秋平、鲁春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秋平,鲁春发,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荃鑫物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791号申请人:冀秋平,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申请人:鲁春发,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被申请人: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太源北路30号之三魅力东方货运市场仓库自编C10座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34759597。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荃鑫物流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97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12486310Y。法定代表人:刘长印,职务:总经理。原告冀秋平诉被告鲁春发、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荃鑫物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冀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鲁春发、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荃鑫物流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鲁春发、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志鸿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荃鑫物流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带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