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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邵云、宁国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云,宁国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邵云,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证件号码220502198208070460。被执行人宁国奔,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证件号码450981198912013232邵云与宁国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2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国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邵云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6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宁国奔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在房产、土地部门没有财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号为桂A×××××别克牌小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进行了查封,但因找不到该车,暂无法扣押处理。除此之外,没发现被执行人宁国奔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国奔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宁国奔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邵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宁国奔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邵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容怀亮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