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荣先发与六安中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开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先发,六安中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开庭,李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5167号原告:荣先发,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中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089824XK。法定代表人:江开庭,总经理。被告:江开庭,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被告:李红英,女,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荣先发诉被告六安中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开庭、李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先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全额退还原告荣先发。审判员 陆大国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桂岁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