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孙红达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红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115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红达,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红达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81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红达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孙红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红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红达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孙红达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红达撤回上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刑初8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王明森审判长 王智刚审判员 袁 婷审判员 姜琳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