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张香军与汪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军,汪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472号原告:张香军,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小忠,女,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亭,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香军与被告汪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香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香军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香军负担。审判员 李 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孝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