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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8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北碚区江丰办公用品店天生路1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北碚区江丰办公用品店天生路1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330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北碚区江丰办公用品店天生路1店。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87号-11。经营者:王献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江诉被告北碚区江丰办公用品店天生路1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战江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