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邱学文与赵海军、池仕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学文,赵海军,池仕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1939号原告:邱学文,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赵海军,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池仕梅,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环城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方昌国原告邱学文与被告赵海军、池仕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邱学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邱学文负担,免予交纳。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