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细珍与阙志宏、程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细珍,阙志宏,程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792号原告:何细珍,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阙志宏,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程丽珍,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何细珍与被告阙志宏、程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细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何细珍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细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计取2307.5元,由原告何细珍负担。审判员 徐荣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