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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细珍与阙志宏、程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细珍,阙志宏,程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792号原告:何细珍,女,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阙志宏,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程丽珍,女,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何细珍与被告阙志宏、程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细珍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何细珍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细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计取2307.5元,由原告何细珍负担。审判员  徐荣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