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湖南旺湘物流有限公司与刘亮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旺湘物流有限公司,刘亮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5312号原告:湖南旺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物流园交易大厅B318号。法定代表人:汤清辉。被告:刘亮波,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旺湘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亮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旺湘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旺湘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南旺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依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