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毛丽君申请执行朱子琼、张尚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丽君,朱子琼,张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毛丽君,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朱子琼,女,汉族,生于1960年4月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被执行人张尚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毛丽君申请执行朱子琼、张尚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毛丽君与被执行人张尚全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毛丽君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张尚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毛丽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