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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5002代俊毫与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俊毫,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5002号原告:代俊毫,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如元路。法定代表人:尹相远。原告代俊毫与被告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代俊毫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俊毫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俊毫撤回对被告苏州科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代俊毫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若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雯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