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月华与游晓君、张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华,游晓君,张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2037号原告:吴月华,女,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游晓君,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张剑平,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吴月华与被告游晓君、张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吴月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月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月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元,由吴月华负担。审 判 员 季文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助理法官 江 娜书 记 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