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5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绘绘与被告张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绘绘,张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265号原告刘绘绘,女,1988年2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张萍,女,1990年11月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住所地南京市龙蟠中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绘绘诉被告张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绘绘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绘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绘绘负担。审 判 员 王白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