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黑龙江北谷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海林农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北谷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林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7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谷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张宝祥,该××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林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苑庆伟,该××场长。本院2017年8月17日做出(2017)黑8108执保37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林农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农场分理处账号为08×××65的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佰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海林农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农场分理处账号为08×××65的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玮书记员 汤棠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