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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3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33民初1880号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玉娟,女,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锁双,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赵县。系张玉娟的丈夫。原告赵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玉娟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07555.6元及利息2300.44元(截止2017年6月21日利息),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到执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玉娟于2015年5月抵押自己房产在原告处借款21万元。被告分别于2016年6月2日借款11万元,到期日2017年5月17日,现欠本金11万元,利息1533.07元(截止2017年6月21日利息);于2016年5月22日借款10万元,现欠本金97555.6元,利息767.37元(截止2017年6月21日利息)。截止2017年6月21日欠本息共计209856.04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依法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玉娟欠原告贷款本金207555.6元及利息2300.44元(截止2017年6月21日的利息),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于2017年10月14日偿还原告利息2300元,自2017年11月20日每月偿还5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本息全部偿清。二、案件受理费2223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建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