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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伟伟、XX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伟,XX江,刘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27号之一被执行人:朱伟伟,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XX江,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刘显刚,男,1979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朱伟伟、XX江、刘显刚盗窃案件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朱伟伟、XX江、刘显刚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