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伟伟、XX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伟伟,XX江,刘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27号之一被执行人:朱伟伟,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XX江,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刘显刚,男,1979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朱伟伟、XX江、刘显刚盗窃案件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朱伟伟、XX江、刘显刚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