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5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5809梁立高与马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高,马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5809号原告:梁立高,男,1982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被告:马利霞,女,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响水县。原告梁立高诉被告马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梁立高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立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梁立高负担。审判员 陈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侯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