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庆文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文,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460号原告:张庆文,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顾旭,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良亭,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机构代码:911201161030636028。法定代表人:吴春军,系该公司董事。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机构代码:911201167328113432。法定代表人:黄泽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145号2单元,机构代码:91340800065232523F。法定代表人:王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文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庆文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文撤回对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洁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