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梁南海、冯小松重大责任事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南海,冯小松,成志勇,谭荣海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54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南海,男,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捕前系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工程承包商、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刘书唱,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冯小松,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被捕前系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龙门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原审被告人成志勇,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捕前系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机电部副部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李井刚,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谭荣海,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被捕前系中交四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厂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小松、梁南海、成志勇、谭荣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粤197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小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梁南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三)被告人成志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四)被告人谭荣海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梁南海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南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南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南海撤回上诉。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运祎审判员 廖 政审判员 吕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子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