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白丽君申请执行卢氏县五里川镇青石沟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丽君,卢氏县五里川镇青石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357-2号申请执行人白丽君,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卢氏县五里川镇青石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莫俊富,村长。本院受理白丽君申请执行卢氏县五里川镇青石沟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一案,(2016)豫1224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丽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氏县五里川镇青石沟村民委员会在卢氏县五里川镇乡村财务服务中心有款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卢氏县五里川镇青石沟村民委员会在卢氏县五里川镇乡村财务服务中心账户内的现金7125元,提取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卢氏支行。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帐号:410501698708095555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人民陪审员 高鹏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