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万运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运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4刑初92号公诉机关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运刚(系聋哑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4日生于湖北省竹溪县,文盲,无业,住竹溪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8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竹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8月9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10月13日由竹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华荣彬、徐亚培,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竹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运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任大成(主审)、人民陪审员许美成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怿涛、刘程程出庭支持公诉,翻译人员石某、魏某,被告人万运刚及指定辩护人华荣彬、徐亚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万运刚因家庭琐事与其二弟万某1在家中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万运刚持斧头砍伤万某1头部,其三弟万某2见状后上前拉架,被万运刚用斧头打伤右手手腕。2017年4月7日,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万某1、万某2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综合评定被害人万某1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万某2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运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华荣彬的辩护意见可归纳为:被告人万运刚系聋哑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运刚与被害人万某1、万某2为同胞兄弟,三人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2017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万运刚因家庭琐事与其二弟万某1在家中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万运刚持斧头砍伤万某1头部,其三弟万某2见状后上前阻拦,被万运刚用斧头打伤右手手腕。2017年3月24日,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一)在送检的斧子斧面上可疑血迹、门槛地面上可疑血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万某1,支持该人血为万某1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二)在送检的斧子柄、灰白色裤子、灰色夹克、黑色帽子上检出人DNA分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万运刚,支持该人DNA分型为万运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017年4月7日,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万某12017年2月5日外伤后致重型颅脑损伤,开放性颅骨骨折并气颅、脑挫伤、双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综合评定其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5月16日,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万某22017年2月5日外伤后致右手第5掌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书面征求意见,被害人万某1、万某2及其亲属均表示不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竹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万某2的陈述摘要:我迷迷糊糊听到万某1在烤火的屋里吵万运刚,大约吵了四五分钟的样子,我听到有人来到我们三兄弟睡觉的卧室里,我挣开眼看到是我大哥万运刚进来,来到他自己的床上双手摸东西,随后我又看到二哥万某1手里拿着一根烧过的木柴棒子也摇摇晃晃跟着进来了,走到万运刚卧室床的面前,这时我就从睡觉的床上起来,看到万某1将木柴棒子举到肩膀位置要打万运刚时,万运刚从他床上拿起一个东西,这时我还不知道他拿的什么东西,当万运刚举过头顶时,我看到是一把斧头,万运刚将斧头举过头顶后转身面对面朝万某1的头顶位置砍了一斧头,当时万某1被砍后没有直接倒地,还站在那。当我看到万运刚用斧头砍万某1头之后,自己鞋子也没来的及穿,就上去阻拦万运刚,我刚走过去,万运刚又朝万某1砍第二斧头,这时我就举起自己的右胳膊去挡斧头,左手去推万某1,第二斧头被我用右胳膊挡住了,斧头柄打在我的右胳膊手腕处,我挡住之后,就夺下万运刚手中的斧头并把他按在床上,拿起自己的电话打110报警,当时我只是问要救护车的电话,110跟我说了救护车电话后,我就拨打了120电话,随后给谌某2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我在电话里说:“寡子用斧头把牛娃子的头砍坏了,你赶紧上来帮哈忙”。大约过了五六分钟的样子,谌某2就来到我们家里,他就打电话报警了,并且还打电话喊了他的姐夫魏某上来,大概当天晚上11点左右的时候,魏某夫妻俩、警察和救护车就先后来了。3、竹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无法对万某1制作询问笔录的《情况说明》。4、证人陈某1的证言摘要:2017年2月6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对其弟陈某2了解万运刚家发生的事情时,因其弟有语言障碍,其将陈某2回答的问题向办案人员进行了陈述。昨天下午陈某2在泉溪镇街上遇到牛娃子(万某1),两个人在泉溪街馆子里吃饭,吃饭的时候牛娃子还喝了一次性杯子半杯白酒,在馆子吃完饭牛娃子取了钱,然后陈某2跟牛娃子两个一起到他家里去了。在牛娃子家玩了一会儿,牛娃子在他家下了挂面喊陈某2吃,陈某2在牛娃子家吃挂面,吃饭的时候,寡子(万运刚)没有吃,当时寡子和他妈在烤火,他们老汉(父亲)和老三在睡觉。在吃饭时老大用手比划朝牛娃子(万某1)指,然后用烤火的柴火朝万某1的头和胳膊打,打了四五下。打了后又将柴扔下跑到睡觉的屋里床下拿斧子砍牛娃子。牛娃子抢斧子没有抢下来,万运刚朝万某1头上砍了一斧子,砍在万某1头顶,当时砍了一个约10厘米长,2-3厘米深的伤口,都看到骨头了。牛娃子当时就睡在地上眼睛闭上了,地上流了一大块血。他家里的老三开始在睡觉,看到他们打起来了,老三起来拉架,寡子用斧子准备再打万某1时老三用胳膊挡,把老三右手背打肿了。后来老三打电话报警了,寡子把斧子藏在床上,用被子盖住了。5、证人陈某2的证言摘要:在他家的时候,牛娃子下了挂面,我在他家吃挂面,吃饭的时候,他家的老大寡子(万运刚)在屋里烤火,烤火时他用手比划朝牛娃子指,找祸撩,然后用烤火的柴火朝牛娃子(万某1)身上打,打牛娃子的头和胳膊,接着又跑到睡觉的屋里床上拿了把斧子,拿斧子打牛娃子(万某1),牛娃子抢斧子没有抢下来,寡子朝牛娃子头上砍了一斧子,牛娃子当时就睡在地上眼睛闭上了,地上流了一大块血。他家里的老三开始在睡觉,看到他们打起来了,老三起来拉架,寡子用斧子打牛娃子的时候老三用胳膊挡,把老三的右手手腕打了。6、证人魏某的证言摘要:他昨天(2017年2月5日晚上)用斧头将他二弟万某1头砍伤了,你们警察把他带到派出所去了。因为他是个聋哑人,我平时跟他接触多,能够打手势和他交流,你们警察在问他话的时候,就请我在旁边给他翻译。因为万运刚是个聋哑人,他打手势也只能表达很简单的意思,不能表达复杂的意思。你们讯问中,问他是否知道为何事传唤他到公安机关,我打手势告诉他是不是他打了他二弟万某1的事情,他点头表示是的。你们讯问是在什么地方打的万某1,我打手势问他,他打手势放在耳朵边,意思是在他们睡觉的屋里面打的。你们讯问打的万某1什么地方,我打手势问他,他指着头,意思是打的头。你们讯问为什么要打万某1,我打手势给万运刚,万运刚打手势…整个意思是他在外面干活,万某1去把他的工资领了,他要抽烟万某1都不给他买,昨天在家里看到万某1回家后数钱,就气不过,后来在吃饭的时候,万某1煮面条吃,他要吃干饭,万某1不给他热,所以他就动手打万某1。你们讯问他是怎么跟万某1打起来的,我给他打手势后,万运刚打手势意思是烤火的时候,他因为对万某1有气,就用柴棒打万某1胳膊,万某1又用柴棒打了他头部两下,万运刚就到他睡觉的屋里去了,万某1就跟在他后面,万运刚在他床上拿了斧头向万某1头上砍去,然后又准备砍第二下的时候,老三看到了过来用胳膊拦,斧子的木棒打到了老三的手背上。整个经过就是这样的。7、证人谌某1的证言摘要:烤了一会火之后,牛娃子(万某1)就去做饭下面条吃,奶娃子(陈某2)也一起吃,我跟狗娃子(万运刚)都没吃,在牛娃子吃饭的时候,狗娃子拿了柴堆里的一截柴块子打了牛娃子几柴块子,具体打了几下我不知道,打了之后狗娃子进房屋里去,牛娃子拿着狗娃子打他的柴块子跟着进去了,他们两个都进房间后,狗娃子从他们睡觉的床上拿了一把斧子,一斧子砍到牛娃子的脑壳上,牛娃子当时就滚到在地上了,头朝我睡觉的那个房屋门槛上,脚朝房屋窗户方向,成娃子(万某2)看到了就起来了,狗娃子准备砍牛娃子第二斧子时,万某2用手挡了一下,把他手都打肿了。我听到奶娃子在喊,我就进去了,然后我进去找了块布把牛娃子脑壳上的伤口按着,万某2就打电话叫了救护车。8、证人谌某2的证言摘要:2017年2月5日22时左右,我当时在家睡觉时接到万某2给我打来电话说万运刚用斧子将万某1头部砍伤了,我就赶紧起来,骑着摩托车往万某2家赶。到了万某2他们家后,我看到万某1倒在卧室,头部还被砍了很长一道口子,万某2和谌基琴蹲在万某1旁边把万某1扶着,万运刚靠着床头坐着,还有他们一个姓陈的邻居,也是个聋哑人,站在旁边看着,我就赶紧给万某2说要找一块布把万某1头包住,然后我让万某2和姓陈的把万某1从房间抬出来,我去把摩托车开过来想把万某1带往泉溪镇卫生院治疗…在路上的时候,我问万某2有没有打急救电话,他说打了,但是没有报警,我就打电话报警了。9、被告人万运刚的供述与辩解,主要供述了2017年2月5日晚上,因为老二用了我的钱,不给我买衣服穿,不给我买烟吃,我不吃面条要吃米饭,老二做饭的时候只下面条不做米饭,为这事我用烧火的柴棒子打了一下老二的胳膊,老二也用烧火的柴棒子打了我头部两棒子,我在自己睡觉的房屋床上拿斧子打了一下老二的头顶,老三拉架的时候我拿的斧子把老三的手腕打了一下。10、竹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辨认照片。11、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十公司鉴(法)字[2017]6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12、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52号、第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3、作案工具斧头一把及扣押清单。14、竹溪县公安局泉溪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15、被害人万某1、万某2及被告人万运刚的户籍证明。1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万运刚的质证意见经手语翻译人员翻译均无异议,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全案证据形成了证据锁链,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运刚与被害人万某1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用斧头砍伤被害人,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竹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案件事实清楚,指控的案发经过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锁链,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运刚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运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47日折抵刑期124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任大成人民陪审员 许美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