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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叶庆方、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中宁机械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庆方,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中宁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910号申请执行人叶庆方,男,1959年7月2日出生,住要波市鄞州区。021812。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中宁机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前进村杨梅坑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56273615。法定代表人顾亦勇。申请执行人叶庆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仑劳仲案字(2017)第34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中宁机械厂(普通合伙)在(2017)浙0206执291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67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无书记员  任瑞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