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黄玉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玉军,张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348号原告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法定代表人:牛秀荣,职务:总经理被告黄玉军,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张燕,女,汉族,住济阳县。原告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玉军、张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玉军、张燕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玉军、张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济南银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