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35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省德清县鸿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泰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谢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德清县鸿利饲料有限公司,浙江德清泰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谢建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3531号之二原告:浙江省德清县鸿利饲料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乾龙开发区,机构代码:91330521147128797W。法定代表人:许则良。被告:浙江德清泰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双燕村,机构代码:91330521573975294P。法定代表人:谢土根。被告::谢建根,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德清县鸿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德清泰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谢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德清县鸿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99元,保全费820,合计1719元。由原告浙江省德清县鸿利饲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施 青书 记 员 邵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