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2刑初33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平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现住甘肃省张掖市。2017年6月2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3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被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由本院依法取保候审。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以阿右检刑诉字(2017)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格日勒、被告人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平某某在承包国道307线巴雅段三标服务区工地期间,于2017年6月12日雇佣庄某、魏某、杨某、孙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孙某某1、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为其干活,截止2017年7月29日拖欠庄某工资5108.00元、魏某工资4420.00元、杨某工资2112.00元、孙某某工资4820.00元、马某某工资2496.00元、王某某工资4316.00元、孙某某1工资4616.00元、刘某某工资2040.00元、陈某某工资1872.00元、周某某工资1992.00元、张某某工资4316.00元。共计拖欠11名工人工资38200.00元。工人多次打电话、找其索要工资,其以资金不到位、工程款未下来等理由推脱、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上述人员投诉后,经调查核实向平某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被告人平某某拒不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平某某的供述,庄某、魏某、杨某、孙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孙某某1、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11名工人的自述材料,投诉登记表,阿拉善右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平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庄某、杨某、孙某某、孙某某1、刘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平某某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及张贴照片,邮寄凭证记录,平某某1及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平某某1班组工程量、零工单,收条,短信打印件,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户籍证明,抓过经过,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庄某等1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38200.0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项、第三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平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至2018年4月4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毛清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