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毅与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毅,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杨毅,男,侗族,1987年9月4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沈波,男,汉族,1978年12月3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9民初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杨毅申请执行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合计12896元以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申、执双方于2017年9月20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毅于2017年10月13日以被执行人已合计支付执行款870000元,对尚未执行部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履行的时间较长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35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景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