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小金与郑增珊、福建圣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金,郑增珊,福建圣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4363号原告:林小金,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文、甘勇鑫,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增珊,女,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圣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春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福,男,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主要负责人:王银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丁娟、吴恩增,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小金与被告郑增珊、福建圣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林小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小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小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1元,减半收取1995.5元,由林小金负担。审判员 林 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培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