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莫柳清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柳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687号罪犯莫柳清,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汉族,文盲,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柳市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柳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莫柳清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9105元(已赔付176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桂刑复字第4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莫柳清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6月4日入监狱服刑。2006年9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9月10日起至2026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8年10月30日、2011年2月28日、2013年5月28日、2015年5月29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莫柳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莫柳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莫柳清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柳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110.88分,获得2015年、2016年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柳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柳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