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8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霍皂德与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皂德,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911号原告:霍皂德,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法定代表人:田金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皂德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皂德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皂德因缺乏证据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皂德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洪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