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盘贵生、盘海珍、盘柳辉与赖志洪、赖彬、韩阳锋、邓小群、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郴州��资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贵生,盘海珍,盘柳辉,赖志洪,赖彬,韩阳锋,邓小群,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郴州市资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5民初441号原告:盘贵生,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原告:盘海珍,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盘柳辉,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新,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志洪,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被告:赖彬,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韩阳锋,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邓小群,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郴州市资兴支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资兴市。负责人:廖诗文,该支公司经理。原告盘贵生、盘海珍、盘柳辉与被告赖志洪、赖彬、韩阳锋、邓小群、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郴州市资兴支公司机动车交��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盘贵生、盘海珍、盘柳辉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贵生、盘海珍、盘柳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贵生、盘海珍、盘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7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51元,由原告盘贵生、盘海珍、盘柳辉负担。审 判 长 王飞虎人民陪审员 潘琼程人民陪审员 李东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