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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国宝会与徐广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宝会,徐广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852号原告:国宝会,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徐广州,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地址:临淄区临淄大道889-13号。原告国宝会诉被告徐广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国宝会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C×××××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1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