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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巩继斗与高宝峰、姚玉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继斗,高宝峰,姚玉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3079号原告:巩继斗,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岩,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宝峰,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姚玉凯,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原告巩继斗与被告高宝峰、姚玉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巩继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继斗撤回对被告高宝峰、姚玉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继斗撤回对被告高宝峰、姚玉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原告巩继斗负担。审判员  杨秀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