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巩继斗与高宝峰、姚玉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继斗,高宝峰,姚玉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3079号原告:巩继斗,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岩,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宝峰,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姚玉凯,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原告巩继斗与被告高宝峰、姚玉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巩继斗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继斗撤回对被告高宝峰、姚玉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继斗撤回对被告高宝峰、姚玉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原告巩继斗负担。审判员 杨秀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