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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远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远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669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伯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邦定,该公司员工。被告:雷远扬,男,生于1979年10月5日,汉族,住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雷远扬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德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