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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金侠诉被告赵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侠,赵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皖1202民初4476号原告:朱金侠,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业,安徽余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凯,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主要负责人:吴世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甜,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金侠与被告赵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朱金侠诉称,2017年2月5日14时,赵凯驾驶皖ABl833号中型罐式货车沿阜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港口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阜颍路由东向西时怀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时怀民及电动三轮车上乘坐人朱金侠、任金秀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阜公交证字[2017]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阜颍路与港口路交叉路口是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双方当事人均向交警部门陈述无违反交通信号灯的行为,且事发路段无视屏监控,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通过路口时有无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情况。对于本案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没有划分事故的责任,但事实上赵凯对本次事故应当负全部责任,时怀民本次事故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朱金侠被送至阜阳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45445.9元。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朱金侠构成七级伤残、护理期限为100天、误工期限255天、营养期限100天,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等。综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7466.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朱金侠各项损失共计147700元(该款直接转入开户名:朱金侠,开户行:安徽农村信用社太和支行,帐号:6217788304000838217);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返还被告赵凯4000元(该款直接转入开户名:赵凯,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北分行古饶分理处,帐号:6228483179202154075);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事宜一次性赔偿完毕,今后永无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12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原告朱金侠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