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智功与阳泉煜盛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功,阳泉煜盛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507号原告:刘智功,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平定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泉煜盛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根,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负责人:刘少晖,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来,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功与被告阳泉煜盛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功撤回对被告阳泉煜盛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科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