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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金锁申请执行彭苏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锁,彭苏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369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锁,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彭苏格,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金锁与被执行人彭苏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2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12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旭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