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昌龙轮胎商行、俞直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昌龙轮胎商行,俞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昌龙轮胎商行,住址: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B5栋29号二楼,注册号:360107600159980。法定代表人:万长海,系该公司经营者被执行人:俞直华,男,汉族,1964年2月4日生,住江西省广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2500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俞直华在银行存款2527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伏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