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99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国章与上海市崇明县洪洪建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章,上海市崇明县洪洪建材经营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9990号原告:沈国章,男,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被告:上海市崇明县洪洪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章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县洪洪建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章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茅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