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牛国亮与张学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国亮,张学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2060号原告:牛国亮,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军,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学贵,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原告牛国亮与被告张学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牛国亮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国亮以其与被告张学贵已经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国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牛国亮负担。审判员 刘成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