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殷琦、万义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琦,万义福,万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琦,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义福,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将辉,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钧,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诉人殷琪因与被上诉人万义福、万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殷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邓 华审判员 黄燕萍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珊珊 来自